政策发布与适用范围 -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与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管理办法》,旨在加强相关设施的运行监督管理 [1] - 该办法适用于青海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县城、建制镇的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 [2] - 办法自2025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0日 [17] 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 渗滤液处理设施运行管理遵循“安全第一、达标排放、规范操作”的原则 [3]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设施运行管理的监督,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 [4][5] - 市(州)级和县(市、区、行委)级环境卫生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相应监督管理工作 [5][6] - 设施运营管理单位需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履行运行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职责 [6] 运行与维护管理要求 - 运营单位须依据《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89-2024)等国家现行标准开展运行管理 [6] - 需加强雨污分流,控制填埋作业面积,及时覆盖压实,减少雨水进入堆体 [6] - 需加强调节池维护,落实密闭化管理,监控液位,严防渗滤液外溢事故 [6] - 运营单位应制定大、中检修计划和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定期巡检、保养和维修 [11] - 应根据运行状况和技术发展趋势,适时对处理设备进行更新改造 [11] - 需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档案,包括日常运行和维修维护记录,并每月汇总归档 [11] - 对于已封场的填埋场,需按规定定期维护管理渗滤液处理设施,直至渗滤液污染物浓度连续两年低于国家标准限值 [11] 排放与转运管理 - 运营单位应设置渗滤液产生量和排出量计量装置,尾水排放需设置水质在线监测和规范化排水口 [7] - 渗滤液排入城镇或工业污水处理厂时,需取得排水许可证,并与接收单位签订具备法律效力的书面合同 [7] - 未经处理的渗滤液不得直接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必须满足国家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后方可均匀排入 [7] - 不具备铺设单独排水管道条件的,可采用“密闭槽罐车运输、点对点排放”方式 [8] - 渗滤液运输必须使用专用的密闭槽罐车并加装定位功能,运送全过程接受实时监督,严禁中间倾倒或违法转移 [8] - 产生单位、接收单位和运输单位应建立三方联单制度,记录运输全过程信息,鼓励实现电子化管理 [8] - 鼓励区域协同处理满足间接排放限值的渗滤液 [8] 环境监测与应急管理 - 运营单位须按照《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环境监测技术要求》(GB/T 18772-2008)实施渗滤液监测,出水水质需符合多项国家标准及环评批复要求 [13] - 应加强渗滤液水质水量监测,及时优化调整处理工艺设备,确保达标排放 [13] - 应对处理设施实施在线监测,无在线监测的指标需委托有资质机构开展监测 [13] - 处理系统产生的浓缩液、污泥、臭气及噪声均需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进行处理或控制 [13] - 需定期监测垃圾堆体渗滤液水位,接近或达到警戒水位时需提高监测频次并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13] - 监测数据应及时共享至生态环境、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及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13] - 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体系,制定预案,配备应急设施,定期组织培训演练 [15] 监督管理机制 - 县(市、区、行委)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需每季度对辖区内设施进行监督巡查 [15] - 市(州)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需每半年进行监督检查,并形成报告上报省级部门 [15] - 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每年进行抽查和情况通报 [15] - 各级主管部门需加强规范达标排放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责成限期整改,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并依法处理 [16]
青海省城镇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管理办法
新浪财经·2026-02-04 0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