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落地:出口退(免)税政策重塑与管理升级——配套文件系列解读第二弹
搜狐财经·2026-02-04 16:37

出口退(免)税政策统一框架建立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1号(财税11号公告)将“出口货物和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合并为“出口业务”,建立了统一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出口政策框架 [3] - 统一了原分散于不同文件的免抵退税与免退税办法,政策依据从按生产企业、外贸企业分类,更新为按出口业务类型规定适用 [4] - 明确了免抵退税办法下,对应的进项税额抵减应纳增值税税额时,不包括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税额 [4] 出口货物定义与视同自产范围 - 适用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销售给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海关报关并实际离境、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做销售、按照规定收汇 [7][11] - 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货物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其范围在延续原框架基础上,新增了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从事特定业务下出口的货物 [5] - 货物出口之日前36个月内合规记录良好且同时满足一般纳税人资格、经营年限2年以上、纳税信用A级、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等条件的生产企业,其出口的与本企业自产货物同类型或具有相关性的外购货物,可视同自产货物 [10] - 非列名生产企业出口的不符合视同自产条件的外购货物,仅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即免征出口环节增值税但不退还进项税额 [5] 跨境销售服务与无形资产政策整合 - 明确了“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定义,在原有基础上新增“自然资源”作为排除条件,即服务的实际接受方在境外,且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无关 [12] - 生产企业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免抵退税办法,实现了货物和服务退税政策的统一规范,计税依据为取得的收入(铁路、航空运输服务按清算后实际收入确定) [12][41] - 外贸企业或其他单位出口货物、跨境销售外购的服务或无形资产适用免退税办法 [10] 适用退(免)税、免税、征税的范围界定 - 适用退(免)税范围:除一般贸易出口外,还包括向海关报关进入特殊区域并销售给特殊区域内或境外单位的货物、中标机电产品、销售给国际运输企业用于国际运输工具上的货物、输入特殊区域的水电气、新造集装箱、在轨交付的空间飞行器及相关货物、用于对外承包工程等的货物 [13] - 适用免税范围:软件产品(包括海关商品编码前四位为“9803”的货物及采取网上传输方式出口并取得软件出口合同登记证书的产品)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 [15];生产企业出口实行简易计税方法的货物新增为免税项目 [16];删除了原政策中“避孕药品和用具”和“以旅游购物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货物”两个免税项目 [18] - 适用征税范围:出口业务属于购进后直接出口,未取得八类合法有效购进凭证(如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资产重组文件等)之一的,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符合国务院规定的除外” [19] 申报期限、收汇管理与单证备案 - 报关出口货物应在报关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申报退税并按规定收汇 [21] - 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的,可在报关出口之日起36个月内补充申报,但需同时收齐凭证和提供收汇材料 [21] - 2025年12月31日(含当日)前报关出口的货物仍按原政策执行,不受36个月期限限制,也不适用新收汇要求 [23] - 在次年4月30日后补充申报的、出口企业管理类别为四类的、或被税务机关发现收汇材料虚假且未满24个月的,须报送收汇材料 [27] - 纳税人应在申报出口退(免)税后15日内,将购销合同、运输单据等备案单证妥善留存,保存期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8][49] 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协同 - 消费税退(免)税政策与增值税政策对应: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属于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货物可退还前环节已征消费税 [29] - 从价定率计征的消费税,退税依据为已征且未抵扣的购进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货物金额;从量定额计征的,退税依据为相应数量 [32] - 纳税人办理消费税退(免)税申报应当与其对应的增值税退(免)税一并申报 [33] 特殊事项与征管优化 - 纳税人既有适用增值税免抵退项目,也有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必须分别核算,其进项税额不得混合适用 [34] -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项目的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按公式计算: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 当月即征即退等项目销售额 ÷ 当月全部销售额 [35] - 对于附件9所列贵金属、宝石类原材料,其成本占比门槛从80%降至50%,当占比达到50%以上时,按成本占比最高的受限原材料适用的退税政策执行 [37] -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定义由原先的7类简化为4类: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保税物流中心(B型) [39] -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单整合精简为1张《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并附《附送资料清单》 [43] - 在特定条件下(如未收齐申报凭证、申请变更前30日内已按新模式经营等),企业变更退(免)税办法前无需结清所有税款,仍可申报原出口业务退税 [43][46] - 《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等3类关键证明纳入电子化管理,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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