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新三板操纵典型案例,谈操纵证券市场的差异化认定
新浪财经·2026-02-04 20:13

新三板市场操纵认定的核心观点 - 新三板市场操纵的认定标准需与A股市场实现差异化,这种差异化应基于不同市场结构和功能定位进行精准监管安排,以实现法治监管与市场特性的动态平衡 [3][5][44] 新三板市场结构与交易特点 - 新三板主要服务于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企业,市场层级分为基础层、创新层和原精选层(已平移至北交所)[4][43] - 新三板实行低准入门槛、高投资门槛模式,导致市场具有低流动性、多元交易机制和小股本等独特生态 [4][43] - 市场采取协议转让、做市交易、大宗交易等交易机制,并于2018年1月15日引入集合竞价交易机制 [7][46] - 基础层定位为“初创期企业孵化器”,流动性最低,投资者准入门槛最高(如自然人日均证券资产200万元以上),集合竞价每日5次撮合,涨跌幅限制为-50%至100% [8][47] - 创新层定位为“成长期企业培育板”,流动性适中,投资者门槛降低(如自然人日均证券资产100万元以上),集合竞价每日25次撮合 [9][48] - 精选层(现北交所)流动性最高,交易机制接近A股,投资者门槛最低(如自然人日均证券资产50万元以上),以连续竞价交易为主,涨跌幅限制为30% [10][49] 新三板市场操纵的行政责任认定特点与问题 - 2015年至今十年间,监管机构共公布15起操纵新三板股票的行政违法案件 [11][50] - 客观行为主要表现为四种类型:联合或连续买卖、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蛊惑交易操纵 [11][50] - 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因市场流动性低,少量交易即可大幅拉抬股价,且集合竞价机制易制造股价脉冲式上涨 [12][51] - 约定交易操纵因每日成交量小,一次“配合成交”就可能直接影响当日收盘价,比A股更易实施 [13][52] - 洗售操纵(对敲)因正常交易量小,账户组之间的交易能显著提升成交占比,快速制造交易活跃假象 [14][53] - 蛊惑交易操纵因投资者以高净值个人和私募为主,编造“转板上市”等信息更易在小圈子精准快速传播,例如刘某涛、娄某操纵案获利8367.49万元,被罚没3.35亿元 [15][54] - 监管机构在认定连续交易、约定交易、洗售操纵时,仍倚重成交量占比等比例标准,但在低流动性背景下,其合理性与适用性有待商榷 [15][54] - 主观故意认定门槛较低,极易因“小额易控盘”的客观表象被推定成立,但客观表象不等同于主观故意 [16][55] - 违法所得认定简单套用A股标准会产生问题,例如新三板流通盘小、价格弹性大,同样资金在A股拉抬1%,在新三板可拉抬20%,若按A股标准计算“价差”,会产生数倍于A股的“违法所得”,但社会危害性实际更低 [17][56] - 对于未平仓股票,沿用“账面浮盈”计算方法(终点日市值+卖出金额-买入成本),在新三板缺乏真实对手盘的环境下,易导致“账面富贵、现金巨债”的局面 [19][58] - 市场影响因素(如券商研报)不予扣减,会使行为人承担超出其因果关系的责任 [20][59] 做市交易机制与市场操纵的异同 - 做市交易机制于2014年8月25日正式实施,有效改善了市场流动性和估值定价能力 [21][60] - 做市商履行连续双向报价义务,是市场的“兜底”交易对手方和“稳定器”,旨在合法改善流动性与价格发现 [21][22][60][61] - 操纵市场则是违法行为,以不正当利益为导向扭曲市场秩序,二者在法律性质、核心目的和行为逻辑上存在本质不同 [22][61] 新三板市场操纵的刑事责任分析 - 刑事认定中明确排除以成交量占比为标准所确立的入罪标准,认定核心转向多元化证据 [23][62] - 新三板首单操纵市场刑事案为周某堃等操纵案,非法获利1.41亿元,因操纵8只股票、造成恶劣影响等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24][63] - 刑事责任认定与A股的核心差异在于:入罪标准不参照成交量占比;操纵手法评价集中在约定交易、洗售、蛊惑交易及多手法叠加;情节判定更侧重实质危害后果(如受骗人数、资金损失)而非交易规模 [25][64] - 刑事责任对“账面浮盈”认定更为谨慎,强调“实际获利”,例如李某某等操纵案中,法院未将2.81亿余元账面浮盈认定为违法所得 [27][66] 新三板行政责任差异化认定的必要性与建议 - 必要性基于三点:市场规模差异(A股日成交数千亿元,新三板可能仅千万级);流动性差异(异常交易数据易触发认定标准);行为动机差异(操纵常服务于企业融资诉求,主观恶性较低) [28][29][30][67][68][69] - 建议建立基于流动性分层的差异化认定体系:北交所(原精选层)可参考A股标准;创新层可适度放宽成交量占比标准,量罚以“没一罚一”为基准;基础层应重点关注恶意操纵,对正常交易给予包容,量罚可在“没一罚一”基准上给予一定折扣(如30%) [31][32][33][70][71][72] - “违法所得”认定需审慎,对于未平仓股票的浮盈,可暂不计算或按“操纵影响消除日”价格的一定比例(如30%-50%)计算 [34][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