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的内容引发了纠纷 到底该谁来“买单”?

案件核心判决与观点 - 法院判决被告自媒体博主李某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需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3万元[4] - 法院核心观点认为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者必须承担最终的“把关”责任 不能以AI生成为由推卸责任[3] - 判决明确了AI内容使用者需承担“内容审核”与“显著标识”的双重责任 为AI时代内容传播划清责任边界[4] 案件事实与背景 - 被告李某是百度百家号“地某”账号运营者 该账号被认证为电商推广号 拥有数万粉丝并通过商业推广营利[2] - 2023年12月30日 李某使用AI平台生成一篇题为《某数字控股有限公司是真的吗》的文章 声称“某数字控股(深圳)有限公司”系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的重要子公司[2] - 李某自行添加了带有原告公司标识的配图并将文章发布在自己的百家号上 而文中公司与原告公司实际并无任何关联[2] 涉案方主张与辩词 - 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认为文章含有严重失实信息 误导公众并损害其商业信誉与竞争利益 遂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2] - 被告李某辩称 涉案文章完全由AI生成且未作修改 在后台标注了“由某AI平台生成” 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2] 法院判决理由与法律依据 - 法院指出 对于AI生成的涉及其他市场主体的事实性信息 使用者应尽到与其注意能力相符的审核义务[4] - 法院认定 涉案文章中的股权关系及战略布局等内容可通过公开工商登记信息初步核实 但被告未进行任何核实即行发布 存在明显过错[4] - 法院认为 被告以增粉引流、获取商业利益为目的发布文章 明知内容源于AI可能存在失实却未尽审核与显著标识义务 违背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 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 专家解读与行业意义 -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伟君表示 该判决适时确立了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因AI生成内容信息错误导致侵权损害的司法裁量标准[5] - 该判决为自媒体内容提供者发布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提供了清晰和准确的司法指引[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