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 上海市民吴女士通过菁瑞地产看房并支付5万元购房意向金 在《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仅有买方单方签字且交易未成立的情况下 要求全额退款时 中介以提供带看服务为由强行扣留1.5万元 仅同意退还3.5万元 [1][2][8][10] - 吴女士最终通过另一家中介机构购买了其他房源 菁瑞地产指其涉嫌“跳单” 吴女士认为意向金仅针对原房源 且“跳单”指控应另案处理 不能与退款捆绑 [7][10] 合同与法律核心争议 - 涉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仅有买方吴女士签字 出卖方并未签字 [2][3] - 法律人士指出 单方签字的居间合同不具备法律约束力 [11] - 5万元“意向金”非法定概念 属交易意向预付款 合同未明确约定为“定金” 故不适用定金罚则 [10] - 根据《民法典》 中介报酬以促成合同成立为前提 仅提供带看等基础服务未促成交易 中介无权主张高额报酬 且看房服务费用未事先约定 不得事后单方主张 [10] - 即使中介主张必要费用 也应基于带看的实际成本合理主张 而非高额截留 [10] - 律师认为 B房源为多中介挂牌 菁瑞地产仅提供带看 未提供独家信息或实质性议价等核心服务 客户选择其他中介不构成“跳单” [11] 行业惯例与操作风险 - 行业惯例中 未成交前 意向买家通常无需为中介的日常带看、咨询、匹配房源等服务支付费用 [10] - 中介在交易未达成时 以“劳动成本”为由单方设定高额扣费 缺乏法律依据 [1][10] - 消费者在支付意向金或订金时 需在合同中明确退还条件、转化规则与违约责任 避免模糊表述 [11] - 消费者在转账时应备注款项性质 如“意向金(未成交全额退还)” 并留存凭证 [11] - 需警惕中介将“意向金/订金”变相转为“定金” 转化需书面明示 否则不适用定金罚则 [11] 事件处理进展 - 吴女士于1月20日要求全额退款遭拒 1月21日属地城管部门介入调解未果 [8][9] - 宝山区城管执法局表示此事属“合同纠纷” 非其执法事项 仅能组织调解 [10] - 截至2月3日 吴女士全额退款诉求仍遭拒 菁瑞地产只同意退还3.5万元 [10]
购房意向金5万,被截留1.5万!上海市民:只带看几次,也太辣手了!中介:她跳单
搜狐财经·2026-02-05 1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