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动漫角色形象被用于成人用品展示 法院判决侵权赔偿
新浪财经·2026-02-05 20:03
案件核心判决 -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定被告丙公司使用知名动漫角色形象“小*”和“宁**”宣传成人硅胶娃娃的行为构成侵权 侵害了原告甲公司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以及原告乙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1][3] - 法院判令被告丙公司及其唯一股东程某在网店首页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判决已生效 [3] 侵权行为认定 - 被告丙公司在网店中使用与动漫角色形象基本一致的图片和视频宣传成人硅胶娃娃 商品名称及介绍中明确标注“动漫小*”“宁**”字样 [1][2] - 宣传图片和视频中将装扮成动漫角色的硅胶娃娃摆出具有性暗示的姿势 但实际销售的仅为裸体娃娃 不包含角色服装、饰品等 [2] - 法院认定该使用行为割裂了作品表达与思想的一致性 虽未改动形象本身 但将其与成人用品、性暗示场景关联 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歪曲和篡改 [3][4] 权利主体与责任认定 - 原告甲公司是涉案动漫及角色形象的著作权人 原告乙公司经授权获得非独占性著作权及维权权利 [2] - 被告丙公司的唯一股东程某因未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独立 被法院判定承担连带责任 [3] 行业影响与司法界定 - 此案是文娱领域首次明确将动漫角色形象用于成人用品场景侵害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典型案例 入选2025年度中国十大文娱法事例 [1] - 法院指出该案为动漫、游戏、影视等依赖IP衍生开发的行业划定了清晰的商业化使用边界 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 [5] - 法官解释 保护作品完整权旨在防止作品被歪曲、篡改 包括对作品所要传递的思想的曲解 导致表达与思想割裂即构成侵权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