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感情破裂但暂不离婚,一方仍可通过法律诉讼确认并登记对婚后共同财产的共有权,以有效保护自身财产权益,防止另一方擅自处置资产 [1][3][4] 案件背景与财产状况 - 梅女士与汪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已持续四十多年 [1][2] - 2016年后夫妻感情破裂并处于分居状态,但双方因子女感受均不愿提出离婚 [2] - 夫妻共有两套房产,均于婚后取得:第一套为1988年单位分配公房,汪某于1994年购买为产权房;第二套为2005年购买的产权商品房 [2] - 两套房产均仅登记在汪某一人名下,一套自住,一套由汪某对外出租 [2] - 感情出现问题后,汪某曾多次表示要出售出租的房产,并拒绝梅女士提出的加名要求,导致梅女士感到财产不安全 [2] 法律分析与行动策略 - 涉案两套房产均为婚后取得,法律性质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尽管仅登记在一方名下 [3]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采用登记公示公信原则 [3] - 若产权登记人擅自出售或抵押房产,善意第三人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未登记方可能面临财产损失风险 [3] - 在房产证上加上己方名字是制约另一方擅自处分行为的有效法律手段 [3] - 在协商无果后,通过诉讼要求确认共同共有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是保护财产权益的稳妥可行方案 [3][4] 诉讼过程与结果 - 梅女士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两套房屋为原被告共同共有,并要求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4] - 法院审理后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财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支持了梅女士的诉讼请求 [4] - 判决生效后,梅女士通过向法院申请执行,成功登记成为两套房屋的共有产权人 [4]
婚内房产可通过诉讼加上名字
新浪财经·2026-02-06 14: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