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发布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
海南日报·2026-02-06 15:23

政策核心内容 -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办法(试行)》,旨在规范相关经营主体及免税店管理 [1] - 该《办法》自2024年2月5日起施行 [1] 政策适用范围与定义 - 政策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简称“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及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管理 [1] - 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是指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实行限值、限品种免税购物的经营场所 [1] - 免税店的具体经营规则,包括适用对象、商品品种、免税税种、免税额度、提货方式等,均严格遵循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进境商品“零关税”政策规定 [1] 经营主体资格与申请条件 - “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实行许可管理 [1] - 申请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持续经营能力;有完备的章程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有稳定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采购渠道;信用状况良好;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1] 免税店设立与股权要求 - 设立日用消费品免税店的数量和位置,需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省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海关、税务、公安机关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 - 具有“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资格的主体,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经营主体的持股比例应当大于百分之五十 [2] 经营规范与监管要求 - 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名称格式为:市、县、自治县名称 + 字号 + 日用消费品免税店 [2] - 日用消费品免税店不得设立分店、分柜台 [2] - 免税店需建立“零关税”日用消费品购销存和出入库台账,并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全流程信息化监管机制 [2] - 免税店需按照溯源管理规定,在销售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包装上加贴溯源码,加贴溯源码的商品品类实行清单管理 [2] - 免税店应通过人脸识别、人证比对等方式验核购买人身份,确保人证一致,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个人销售商品 [2] - 免税店需在店内设置防范走私的显著提示,并公布举报方式 [2] 市场监督与违法行为管控 - 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网信等部门应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市场流通环节、互联网交易平台及相关销售信息的监测管控,依法查处收购、倒卖、销售等违法行为 [3]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牟利为目的,将已购买、属于个人使用的“零关税”日用消费品再次销售,具体禁止行为包括:组织利用他人资格和额度分散购买后销售;利用自身额度购买后销售;在市场流通环节收购、倒卖 [3] - 除办法规定的日用消费品免税店及经批准的其他免税商店外,任何其他经营主体、商业场所的名称、经营范围等不得含有“零关税”、“免税”等可能误导公众的字样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