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储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被罚3.23万元: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
行政处罚事件概述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因两项违法行为受到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的行政处罚[1][3][5] - 行政处罚内容包括警告并处3.2346万元人民币罚款[1][3][5] - 行政处罚决定日期为2026年2月2日,公示期限为一年[3][5] 具体违法行为 - 违法行为一:超过期限或未向人民银行报送账户开立、变更、撤销等资料[1][3][5] - 违法行为二:未按规定开展客户尽职调查[1][3][5] 监管与合规动态 - 监管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大兴安岭地区分行[3][5]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2026〕1号[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