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8部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新浪财经·2026-02-06 21:05

政策法规更新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1][2] - 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1][2] 虚拟货币定性 - 虚拟货币被定义为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产物[1][2] - 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被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1][2] 禁止的业务活动范围 - 在境内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1][2] - 在境内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1][2] - 在境内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的业务[1][2] - 在境内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的业务[1][2] - 在境内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代币发行融资(ICO)活动[1][2] - 在境内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1][2] 非法金融活动界定 - 上述被禁止的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1][2] 跨境服务监管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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