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等8部门: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新浪财经·2026-02-06 21:05
政策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委于2月6日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1][2] 监管范围与对象 - 监管范围涵盖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及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1][2] - 监管对象包括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有关中介机构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1][2] 对金融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1][2]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1][2] - 金融机构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1][2]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1][2]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1][2] 对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的禁止性规定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1][2] 金融机构的监测与报告义务 - 金融机构需加强风险监测,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