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北京商报·2026-02-06 21:29
政策发布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1] 虚拟货币法律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 - 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具有非货币当局发行、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等主要特点 [1] 业务活动定性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1]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业务、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以及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 [1] - 相关业务活动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1] 服务提供方限制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1] 稳定币监管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