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
北京商报·2026-02-06 21:35

政策监管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1] 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禁令 - 金融机构(含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1] - 金融机构不得发行和销售虚拟货币相关金融产品[1] - 金融机构不得将虚拟货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纳入抵质押品范围[1] - 金融机构不得开展与虚拟货币相关的保险业务或将虚拟货币纳入保险责任范围[1]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1] 互联网与技术服务商责任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2]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以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1][2] 市场准入与广告监管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虚拟资产"、"加密货币"、"加密资产"、"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2]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2] 监测、报告与执法协作 - 金融机构和互联网企业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线索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1][2] - 互联网企业应为相关调查、侦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2]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移动应用程序以及公众账号等[2] 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持续推进整治工作[3] - 各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的“挖矿”整治工作负总责[3] - 要求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虚拟货币“挖矿”项目,严禁新增“挖矿”项目[3] -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矿机”销售等各类服务[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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