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等八部门: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北京商报·2026-02-06 21:35

政策监管框架 -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1] - 境内对虚拟货币坚持禁止性政策,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 虚拟货币风险定性 - 虚拟货币现阶段无法有效满足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存在被用于洗钱、集资诈骗、违规跨境转移资金等非法活动的风险[1] - 虚拟货币依托区块链技术,支持点对点交易,突破了物理上的“国境”概念,相关风险极易跨境传导[1] 稳定币监管要求 - 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使用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事关货币主权[2]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