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部门明确稳定币、RWA等相关业务监管红线,重申禁止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
新浪财经·2026-02-06 22:01

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重申并强化对虚拟货币及相关活动的全面禁止与严格监管立场 [1][8] - 政策延续并明确了境内对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一贯的禁止性立场 [2][9] 虚拟货币定性及业务禁令 - 明确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2][9] - 在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虚拟货币、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9]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10]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产品,若违背公序良俗,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 [2][10] 稳定币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3][11] - 政策指出挂钩法定货币的稳定币在流通中变相履行了法定货币的部分功能 [3][11]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监管 - 明确禁止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4][1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12] -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实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4][12]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5][13]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机构的合规风控体系 [5][13] - 为相关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5][13] 金融机构与相关服务机构禁令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6][1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6][15]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15] 互联网与科技平台责任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7][16] - 互联网企业发现违法违规线索需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7][16]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将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16] 持续整治与法律责任 - 政策强调将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并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及违法犯罪活动 [6][14][1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7][16] - 对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 [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