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 中国八个部门联合发布通知 旨在全面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 明确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并部署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与打击措施[1][2][3] 虚拟货币与RWA业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6]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交易、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并坚决依法取缔[4][7]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4][7]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在境内开展 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等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除外[8] 监管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9]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9]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和处置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9] 风险监测、防范与处置措施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10]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相关服务[10]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提供网络经营场所、营销宣传等服务 需配合调查并提供技术支持[10] - 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加强相关广告监管[11] - 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严禁新增项目 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11]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及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12][13] - 相关行业协会需加强会员管理 倡导抵制相关非法活动 并开展风险监测[13]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4][14]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RWA业务 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 未经同意不得开展[14]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 纳入境内合规风控体系 相关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5] 法律责任与通知效力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将依法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17]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相关产品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 损失自行承担 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依法查处[17]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21年发布的237号文[17]
央行等八部门: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持续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搜狐财经·2026-02-06 21: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