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观点 - 中国八大部委联合发布通知,全面禁止并严厉打击境内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并构建了从属性认定、工作机制到风险处置的完整监管框架 [1][2][3] 虚拟货币业务定性 - 明确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定货币地位,不应且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点名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所有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并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定性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但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监管工作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中国证监会牵头,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统筹指导RWA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4] -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联合多部门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 [4] 对金融机构及服务机构的限制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5]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5] 对互联网及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5]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 [6] 对挖矿活动及非法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工作,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销售“矿机” [6] - 相关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的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 [7] 对境内主体境外展业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8]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RWA代币化业务(如外债形式、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等),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8]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需依法稳慎,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9] - 为上述境外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并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9] 投资者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若违背公序良俗则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自行承担 [11]
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2026-02-06 2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