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核心立法内容 - 2025年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其中第19条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的法律属性及法律后果 [2] - 该条规定: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制止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给予处罚,但是应当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2] - 这一修订填补了此前治安管理领域制止不法侵害行为规制的空白,是对我国社会治安形势发展的回应,也为治安执法、行刑界分与衔接提供了明确指引 [2] 法律定位与适用原则 - 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行政法体系中的总则性规范,规定了制止不法侵害等核心内容;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等则属于分则性或附则性规范 [3] - 当分则性或附则性规范缺乏关于制止不法侵害的总则性规定时,可援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9条作为法律适用依据 [3] - 确立了“刑事优先、行政补充”的原则:若行为同时违反行政规范与刑事规范,应优先由司法机关作出刑事认定,行政机关可依据刑事裁判结果作出相应治安管理处罚,但须避免重复处罚 [10] 行为认定的两步走思路 - 第一步:先从形式上判断行为造成的损害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的适用条件,即是否适用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情形 [4] - 第二步:若行为造成的损害符合治安处罚条件,再进一步分析是否符合制止不法侵害的构成要件,若符合,则认定为实质合法行为,不受处罚;若不符合,则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4]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构成要件 - 客观要件需满足不法侵害的现实性、违法性与危害性 [6] - “正在进行”强调侵害的紧迫性与现实危险性,并非特指侵害行为已实际发生,只要存在即将发生的侵害危险、危险尚未完全消除或侵害结果尚未最终形成,即可认定 [6] - “不法”即违反整体法秩序,采用客观违法性判断标准,无需考量侵害人是否具备行政责任能力 [6] - 侵害行为需对他人权利造成实害或者危险,无论侵害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行为方式是作为还是不作为,均不影响侵害行为的认定 [6] - 主观要件要求行为人需具有制止不法侵害的主观意思,即“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7] - 主观意思的认定标准不宜过高,只要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并具有避免不法侵害发生的心理即可,即使行为伴随愤怒、憎恨等情绪,或者属于本能反射性反击,仍可认定具备主观要件 [7] 行政责任划分标准 - 无行政责任:行为人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符合构成要件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处罚 [8] - 有行政责任: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应当依法给予治安处罚,但可以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8] - 判断“必要限度”需结合具体情境,综合考量不法侵害的攻击方式、紧迫程度,以及制止行为的强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等进行判断 [8] 对象范围与法律规范衔接 - 制止不法侵害的对象应限于不法侵害人本人,以及不法侵害人直接利用的他人或他物,针对第三人的行为不纳入制止不法侵害行为的范畴 [9] - 针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侵害行为,可认定为“危险型侵害”,被侵害人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仍属合法,但需注意手段的必要性与适度性 [9] - 制止不法侵害行为与刑法、民法中的正当防卫制度相呼应,形成从民事、行政到刑事的三层规制体系 [10] - 若行政机关已作出行政处罚,后发现行为构成犯罪,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已执行的行政拘留可折抵相应刑期,已缴纳的罚款可折抵罚金 [10]
明晰构成要件准确把握“制止不法侵害”
新浪财经·2026-02-07 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