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立场 - 中国人民银行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和坚决依法取缔 [1][9] - 政策延续并强化了近年来的禁止性立场,重申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1][2] - 政策同样明确,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以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等,均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4][5] 对虚拟货币的具体监管规定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 [6]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 [1]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1][9]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具体监管规定 - RWA代币化被定义为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或类似权益凭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在境内开展RWA业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擅自公开发行证券、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5]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提供中介、技术服务 [6] 对相关服务机构与市场主体的要求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RWA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并需履行报告和协助调查义务 [6]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经营主体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6]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或RWA代币化相关服务,境内单位和个人明知或应知仍提供协助的将被追究责任 [2][5][10] 政策实施与法律责任 - 政策将加强跨部门协作与央地协同,完善风险监测、防范和处置的监管要求,对相关违法犯罪活动保持高压态势 [5]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为其提供服务的,将依照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可能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将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0]
八部门重申虚拟货币非法
21世纪经济报道·2026-02-07 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