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发布与监管框架 - 海关总署于2月6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零关税”进境商品监管暂行办法》,旨在规范相关经营场所及商品的管理 [1] - 该《办法》的制定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2] - 海关将按照对免税商店和免税商品的监管方式对“零关税”免税商店和“零关税”进境商品实施监管 [4] “零关税”免税商店的设立与运营 - “零关税”进境商品必须由“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从境外统一进口并办理海关手续 [1][4] - 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经营 [1][5] - 商店及其仓库设置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具备联网核查条件,并经所在地直属海关或授权隶属海关验收合格、办理备案后方可投入运营 [1][6] 商品销售与仓储管理 - “零关税”进境商品必须在销售区域设置专区或专柜,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存放 [1][5] - 商店需在商品入库前,按照海关要求登记并传输商品电子数据信息 [1][7] - 商店需具备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销售结算、人证验核、仓储物流等信息化系统,并与海关监管系统联网,实现库存管理、身份验证、额度计核等功能 [7] 购买资质与流程 - 购买人必须是“岛内居民”,定义为持有海南省身份证、居住证、社保卡的中国公民,或在海南工作生活并持有居留证件的境外人员 [9] - 购买时,居民需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核 [2][7] - 商店在销售前需确认购买人资质,并实时向海关传输交易记录、人证信息、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2][7] 购买额度与商品范围 - 岛内居民每人每年的免税购物额度、购买商品范围、次数和数量限制、提货方式等,需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及海南省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7] - 商店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的销售对象、商品清单、免税限额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 [7] 退货与换货规定 - 居民购买后退货的,“零关税”免税商店需按海关要求办理入库手续 [2][8] - 如需换货,商店需确保退回商品与更换的商品在品名、货号、规格型号上完全一致 [2][8] 违规与法律责任 - 个人或单位如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关将依据《海关法》、《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2][8] - 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 定义与解释 - “经营单位”指具有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资格的企业 [9] - “零关税免税商店”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向岛内居民销售“零关税”进境商品的企业 [9] - “零关税进境商品”指经营单位按规定的商品清单,免税运进专供商店销售的进口商品,包括试用品及进口赠品 [9] -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1][12]
岛民日用消费品免税店怎么开,如何买?新规发布→
新浪财经·2026-02-07 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