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大厂一公司被指高息放贷偷逃税款,监管部门问举报人能否和解
新浪财经·2026-02-08 10:00

核心观点 - 新闻核心指控大厂回族自治县同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郭某某存在多项严重违规违法行为,包括高息放贷、收取砍头息、偷逃税款及个人借用公司通道放贷等,但地方金融监管及税务部门的调查处理过程存在争议,被举报人甚至在举报期间被评为A级纳税人,引发对监管有效性的质疑[1][4][13] 举报与监管回应 - 举报人多次向大厂县金融监管及税务部门实名举报同安公司及郭某某的违规违法行为[1]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受理举报后,负责金融监管的工作人员告知举报人“可和解”,并称受理的是“信访件”而非案件[4] - 监管部门在未要求举报人提供证据性材料的情况下,出具书面回复称举报问题“不属实”[3][4] - 监管部门的回复未涉及对举报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认定和细节调查[5] - 记者尝试联系负责金融监管的工作人员了解调查过程,但电话未接、信息未回[5] 高息与砍头息违规 - 根据多份诉讼判决文书,同安公司及郭某某出示的贷款合同月息为1.44%,换算成年利率为17.28%,超过国家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年利率14.4%的标准[6] - 举报人提供的利息结算单显示,公司账面收取月利息为1.44%或以上,与诉讼请求一致[6][7] - 举报人提供的银行流水显示存在“砍头息”:一笔30万元借款合同,实际到账27.028万元,预先扣除利息29,720元;另一笔60万元借款,实际到账54.56万元,预先扣除利息54,400元[9] - 部分贷款结息单右上角有手写数据,经举报人指认为借款人实际支付利息,粗略计算对应月利率高达3.12%[9] 税务问题与调查进展 - 多位贷款客户反映,同安公司及郭某某基本以现金收息,只对合同约定利息出具收据,超额部分无收据,且从未出具过利息发票[9] - 举报人称,同安公司和郭某某个人每年放贷超过30亿元,收取现金利息超10亿元;郭某某个人18年来收取现金利息超过100亿元[10] - 国家税务总局大厂回族自治县税务局回复称,对同安公司有管辖权,但对自然人郭某某的管辖权因户籍和居住地不在本县而未明确,需要请示[12] - 截至报道时,过去14个月,大厂县税务局既未查证同安公司是否偷逃税款,也未明确回复郭某某个人涉税管辖权问题[12] - 国家税务总局廊坊市税务局工作人员曾告知举报人案件已于2025年2月立案,但后续相关人员失联[12] - 在举报持续期间,同安公司被评为大厂县“2024年度A级纳税人”[13] 其他经营违规 - 多份贷款合同及法院卷宗显示,同安公司和郭某某疑似存在向域外不特定人群放贷、单笔贷款超限额、非公司资金主体通过公司放贷等问题[14] - 根据河北省2012年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3%,单笔贷款额不得超过50万元[14] - 多份合同和银行流水显示,同安公司存在多笔贷款额度远超上述限额[14] - 贷款合同、银行流水及结息单显示,郭某某个人放贷额度超过同安公司放贷额度[14] - 根据“两高”2019年意见,个人2年内10次以上向不特定人员放贷,或个人资金借用小贷公司通道对外放贷,可能触犯刑律[16] - 同安公司注册资金为5000万元,按72%的贷款发放标准限额计算,其年放贷额度应仅为3600万元,与实际放贷数额差异巨大[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