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出台监管暂行办法 规范海南自贸港岛内居民消费“零关税”进境商品管理
海南日报·2026-02-08 11:31

政策发布与监管框架 - 海关总署于2月6日发布《办法》,旨在规范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岛内居民消费的“零关税”进境商品经营场所及商品的管理 [1] - “零关税”进境商品必须由“零关税”免税商店的经营单位统一从境外进口并办理海关手续 [1] - 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后方可经营“零关税”免税商店 [1] - “零关税”免税商店及其仓库设置需符合海关监管要求并具备联网核查条件 [1] - 商店经直属海关验收合格并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运营 [1] 商品管理与销售规范 - “零关税”进境商品必须在商店内实行专区或专柜销售,不得与其他商品混同存放 [1] - 商店在“零关税”商品入库前,需按海关要求登记并传输商品电子数据信息 [1] - 岛内居民购买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接受人证一致性验核 [2] - 商店需在确认购买人符合资质后销售,并实时向海关传输交易记录、人证信息及支付信息等电子数据 [2] - 商店对传输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责任 [2] 售后与法律责任 - 岛内居民购买“零关税”商品后如需退货,商店需按海关要求办理入库手续 [2] - 如需换货,商店需确保退回商品与更换商品在品名、货号、规格型号上完全一致 [2] - 个人或单位如构成走私或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 -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