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观点 - 八部门联合发布通知,全面禁止并严格取缔境内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将其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旨在防范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1][2][3] 明确业务活动本质属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明确列举比特币、以太币、泰达币等 [1] - 境内开展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兑换、虚拟货币间兑换、作为中央对手方买卖、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代币发行融资及相关金融产品交易等业务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 [2]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2] - 未经同意,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2]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2] - 在境内开展RWA代币化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业务除外 [3]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RWA代币化相关服务 [3] 健全工作机制与强化风险处置 - 建立部门协同联动机制,中国人民银行牵头虚拟货币风险工作,中国证监会牵头RWA代币化风险工作,与多部门及司法机关形成合力 [4] - 强化属地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险防范和处置,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 [4] - 加强跨部门风险监测,完善技术手段,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交叉验证机制 [6]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提供账户、资金划转、清算结算等服务,不得发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范围 [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 [7] - 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RWA代币化业务及相关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 [7]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 [7] - 网信、电信和公安部门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 [7] - 市场监管部门加强登记注册管理,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RWA”等字样或内容 [8]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加强相关广告监管,及时查处违法广告 [8] - 国家发改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并持续推进虚拟货币“挖矿”活动整治,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全面关停存量项目,严禁新增项目及境内“矿机”销售服务 [9] - 严厉打击相关非法金融活动与违法犯罪活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9] - 相关行业协会加强会员管理和政策宣传,督促抵制非法金融活动,并依托行业基础设施开展风险监测 [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10]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类资产证券化、具有股权性质的RWA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改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按“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严格监管 [10][11]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其他形式的RWA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未经同意、备案不得开展 [11]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RWA代币化服务需依法稳慎,有效防范风险,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 [11]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强化管控,并向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 [11] 强化组织实施与宣传教育 - 各部门、各地区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长效工作机制,动态监测并有力有序有效防范化解风险 [12] - 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通过政策解读、案例剖析等方式,宣传相关业务的违法性、危害性,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12] 法律责任与施行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将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明知境外非法服务仍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依法追责 [13]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RWA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损失自行承担,涉嫌破坏金融秩序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13] -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于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 [13]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2026-02-08 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