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目标 - 国家四部门联合发布意见,旨在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与价值化 [1] - 核心目标是到2029年底,显著提升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丰富数据产品和服务,增强各类主体供数用数意愿,明显提高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 [1]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定义与作用 - 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是链接数据供需双方、促进流通交易的重要主体,包括数据交易所(中心)、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数据商等 [1] - 其作用是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的数据流通交易 [1]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创新 - 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鼓励拓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 [1] - 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数据价值实现新路径 [1] - 支持经营主体依托数据交易所等第三方开展数据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 [1] 数据产品与服务形态创新 - 支持加大数据集等资源型数据产品和服务的供给 [2] - 创新开发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数据产品和服务 [2] - 面向行业应用场景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 [2] - 支持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 [2] 人工智能相关数据发展 - 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 [2] -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 [2] - 支持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 [2] 数据基础设施保障 - 积极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数据基础设施建设予以支持 [2] - 鼓励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充分依托数据基础设施开展数据流通交易 [2] - 引导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促进数据跨主体、跨行业、跨领域融合利用 [2]
四部门:降低数据流通交易成本
中国证券报·2026-02-09 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