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侵犯名誉权案与法律责任界定 - 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律师起诉百度AI生成虚假犯罪信息的案件,原告律师因百度AI生成其威胁法官、介绍贿赂、伪造印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严重虚假负面信息而提起诉讼,索赔105万元 [3][4] - 百度在庭审中辩称AI既非自然人亦非法人,公司提供中立技术服务且无主观过错,并将生成虚假信息归因于“AI幻觉”,称其为行业通行且现阶段无法消除的技术问题,并非公司故意所为 [4] - 原告律师指出,其使用豆包、腾讯元宝、阿里千问、DeepSeek等其他AI平台时均未出现类似严重失实内容,因此认为“AI幻觉”不能成为免责事由 [4] - 杭州互联网法院此前在“国内AI幻觉第一案”的判决中,认定生成式AI属于“服务”而非“产品”,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并指出AI公司若对“违法有害信息”履行了结果性审查义务,对“一般性不准确信息”在过程中采取了有效措施,则可被认定无过错 [5] - 该杭州案例中,法院认定被告公司无过错的关键在于其履行了显著提示义务、采用RAG等技术提升准确性的功能可靠性义务以及完成合规备案等三项核心义务 [5] 搜索引擎平台的广告治理与不正当竞争 - AI产品Kimi通过微博发文指出,在百度搜索“Kimi官网”时,前四条结果均为冒充官网的付费竞价广告,存在“仿冒混淆”行为,严重误导用户 [6] - 在Kimi喊话后,百度迅速将Kimi官网在搜索结果中置顶并添加“官方”标识,随后Kimi删除了相关微博 [7] - 市场监管总局近期公布5起AI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其中4起涉及仿冒混淆、搭便车行为,例如有公司利用网站推广名为“DeepSeek 本地部署工具”的软件,并使用其官方图标和竞价排名获取不正当竞争优势 [8] - 涉事公司因违反《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和《反不正当竞争法》被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但在已公布案例中,均未出现传播平台被追责和处罚的情况 [8] 互联网平台生态竞争与入口争夺 - 微信于2月4日屏蔽腾讯元宝的红包链接,认为其“做任务领红包”的营销活动诱导用户高频分享,干扰平台生态秩序 [9] - 在链接被屏蔽后,元宝改为红包口令分享,但微信随后于2月6日进一步封禁了阿里千问和文心一言的红包口令,元宝的口令随后也遭到限制 [9] - 此次限制发生在AI春节营销大战白热化背景下,腾讯元宝推出“分10亿现金”活动,阿里千问开启“30亿大免单”活动,各大厂集体瞄准C端入口进行争夺 [11] - 欧盟反垄断监管机构近期要求谷歌开放生态,确保其向第三方AI服务提供商提供与自身AI服务相同的功能和数据访问权限,以保障公平竞争环境 [11] 网络内容安全与平台监管处罚 - 北京市网信办因快手平台出现色情低俗内容直播,依据网络安全法等法规,对平台处以1.191亿元人民币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处置账号、处理责任人 [12] - 快手发布致歉声明,承认因技术管理原因和应急处置不及时导致问题,并表示已进行全面排查整改 [12] - 此次处罚发生在《网络安全法》修订之后,新法大幅提高了处罚上限,尽管新法尚未施行且不追溯本次事件,但处罚本身释放出未来对大型平台网络安全合规监管将更为严厉的信号 [12]
给律师生成虚假犯罪记录,AI侵犯名誉案一审开庭丨南财合规周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