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境内开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答记者问
金融时报·2026-02-09 10:04

政策出台背景与目的 - 政策出台旨在应对近期虚拟货币及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投机炒作活动抬头带来的新风险与新挑战,以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2] - 政策是对2021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的修订,旨在总结前期工作经验并完善监管政策 [2] 对虚拟货币的定性 - 重申虚拟货币(包括比特币、以太币及泰达币等稳定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3] - 明确在境内开展任何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 [3] - 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 [3] 对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的定性 - 定义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为使用加密及分布式账本等技术,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 [4] - 明确在境内开展此类活动及提供相关中介、信息技术服务,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应予以禁止 [4] - 指出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同意、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 [4] - 强调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 [4] 对虚拟货币的监管要求 - 指出虚拟货币无法有效满足反洗钱等要求,存在用于非法活动的风险,因此坚持境内禁止性政策 [5] - 规定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 [5] - 强调未经相关部门同意,任何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 [5]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的要求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外债形式或以境内权益为基础的类资产证券化、股权性质代币化业务,需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部门严格监管 [5][6] - 境内主体以境内权益为基础在境外开展其他形式的代币化业务,由中国证监会会同相关部门监管,未经同意或备案不得开展 [6]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提供相关服务,需纳入母公司的合规风控体系并严格落实客户准入、反洗钱等要求 [6] - 为上述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信息技术服务机构需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强化风控,并按规报批或报备 [6] 具体工作措施 - 中央层面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分别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层面由省级政府统筹负责,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落实,形成央地协同格局 [7] - 加强风险防范和处置,凝聚跨部门合力,从风险监测、资金流治理、打击违法犯罪、整治“挖矿”、从严监管出境展业等多维度综合施策 [7] - 强化组织实施,明确各部门、各地区责任,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并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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