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核心与目标 - 国家数据局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首次明确将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1] - 政策总体目标是到2029年底,使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显著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全社会数据流通利用水平明显提高[4] 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 - 数据交易所(中心):突出综合服务功能,需强化合规保障、供需匹配等基础服务,并增强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综合服务,构建全链条服务体系[1][5] - 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突出专业化发展,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企业、数据基础设施运营方、云服务平台企业等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创新数据汇聚、流通与价值共创模式[1][5][6] - 数据商:侧重加大数据产品和服务开发力度,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深入行业场景开发数据产品与服务,并可参与公共数据资源开发利用[1][6] 数据流通交易模式与产品创新 - 鼓励探索多样化流通交易模式,包括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交换方式,并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价值实现新路径[1][7] - 支持创新数据产品和服务形态,包括资源型数据集、分析决策型产品(如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以及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8] - 支持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提供数据资产合规化、标准化、增值化服务,积极推进数据资产入表,探索数据资产运营与收益分成新模式[8] 服务人工智能发展的具体举措 - 政策提出围绕协同推进“人工智能+”和“数据要素×”行动,面向服务人工智能发展建设高质量数据集[1] - 支持各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合作,依托数据基础设施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1][8] - 拓展适应人工智能发展的高质量数据集流通交易方式,支持协同产业链链主企业等主体建设高质量数据集[8] 提升服务能力与市场生态建设 - 加快提升数据流通交易服务效能,包括应用推广合同示范文本、鼓励企业单列数据采购科目、支持数据交易所提升采购服务能力等[9] - 加强数据流通交易规则和标准建设,推动完善合同备案规程、参与产品描述与质量评价标准研制,并探索符合数据要素特性的价格形成机制[9] - 提升数据基础设施协同保障水平,鼓励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数据基础设施建设,并加强交易凭证、身份认证等互认互通[9] - 支持有条件的数据流通服务机构探索数据跨境合规咨询、数据托管等新型业务模式,推进数据高效便利安全跨境流动[10] - 强化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支撑,拓展合规审计、质量评价、数据安全、数据保险、资产评估、争议仲裁等专业服务[11] 监督管理与实施保障 - 加强组织领导,国家数据局统筹协调,各地落实属地责任,不得对数据开发利用和流通交易设置不合理要求或限制数据流动[12] - 强化监督管理,严格规范数据交易所(中心)设立审批,统筹优化布局、严控数量,适时整合优化,并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打击违法违规行为[12] - 强化数据安全保障,要求把安全合规贯穿数据供给、流通、使用全过程,各类机构需落实数据安全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13] - 加强经验推广,组织实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能力提升工程,建立发展评估评价体系,总结推广创新实践经验[13]
我国首次明确:培育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
搜狐财经·2026-02-09 1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