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核心观点 -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26年1月印发的《办法》是一套基金治理制度,旨在通过可核查、可比较的年度评价体系,将政府投资基金的政策定位重新拉回“服务国家战略”的轨道,并将地方竞争中的一些惯性做法转化为可计量的制度成本 [3][18] - 《办法》的核心意图是解决政府投资基金领域“资金如何形成有效供给”的主要矛盾,通过“指挥棒”方式对目标错配、区域分割、资金沉淀和同质化投资等结构性问题给出制度化回应 [3][18] - 评价机制能否发挥预期作用的关键在于执行细节能否跟上,能否在数据、核验和动态调整上形成稳定机制 [2][15][29] 政府投资基金先前存在的结构性问题 - 目标函数错位:基金本应补位市场短板,支持早期、硬科技、长周期领域,但现实考核中规模、退出和账面回报等易量化指标占据上风,导致资金趋向确定性更强、期限更短的项目,政策性目标被财务逻辑挤压,公共资金的边际政策效用下降 [4][19] - 地方化约束加剧市场摩擦:地方政府在协议中设置高返投比例、注册地迁移等条件,抬高了跨区域投资交易成本,将市场化机构置于“戴着镣铐跳舞”的状态,资金流动被行政边界切割,阻碍全国范围内的最优配置及产业链协同 [5][20] - 资金沉淀与管理能力不足:部分基金存在“钱等项目”、项目储备不足或决策链条过长问题,导致资金长期闲置,这背后涉及投资环境变化、项目质量约束、治理结构行政化及管理人专业能力参差不齐,降低了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并产生连锁影响 [5][20] - 同质化投资与产能过剩风险:地方竞争将投资偏好推向少数“热门赛道”,缺乏对区域禀赋和产业链位置的冷静评估,导致重复建设与低效扩张风险上升,可能与国家产能调控取向发生冲突 [5][20] 《办法》的制度设计与对症思路 - 治理路径转变:从侧重设立合规、过程审批的管理方式,转向以“投向—结果—约束”链条为核心的绩效治理,将行为边界与政策导向转化为可计分、可比较、可追溯的年度结果 [6][21] - 建立统一信息底座:要求基金管理人按期在全国政府投资基金信用信息登记系统填报更新信息并承诺真实性,评价数据以登记信息为主,辅以核实的公开数据等,并配套实地与线上核查,为跨地区、跨层级评价及信用约束提供前提 [7][21] - 明确政策性优先权重:在指标体系中,“政策符合性”占据更高权重,并设置“优化生产力布局”和“政策执行能力”指标,形成政策导向、区域协同与治理效率的组合约束,明确基金首先是政策工具,其次才是财务投资者 [7][22] - 内部化地方保护成本:将返投比例、注册地迁移等地方性条款纳入评价维度,使其直接体现在基金年度得分上,通过评分机制把地方保护主义的外部性内部化,倒逼地方从“拼条款”转向“拼环境” [7][22] - 实施穿透式评价与负面清单:母子基金采取穿透式评价,母基金得分由直投与子基金得分按资金比例加权形成,降低通过层层嵌套稀释政策责任的空间;负面行为清单采取“一票否决”制,触发后不予出具评价结果并启动整改通报 [8][22] 《办法》引导的三大方向性调整 - 强调科技创新与成果核验:“政策符合性”指标纳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数字经济等方向,并将科技成果、专利、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产出写入计分逻辑,要求基金在投后形成可核验的技术与成果贡献,倒逼管理人重视技术路线与产业化路径 [9][23] - 倡导“耐心资本”以对冲短期主义:用可量化方式界定“投早、投小、投长期”,并在部分效率指标上对早期属性基金作出差异化安排,旨在让政府资金承担更强的“风险吸收”与“时间匹配”功能,为社会资本接力投资创造条件 [9][23] - 将“效率”转化为可问责过程指标:通过资金效能、闲置资金、信息披露、风险控制与管理人专业水平等维度,构成对基金治理能力的硬约束,纠正“资金到位即算成绩”的偏差,并对冲政策性可能带来的低效率风险 [10][24] 制度背后的逻辑与深层含义 - 重塑激励约束机制:用可兑现的评价结果,重塑政府投资基金的激励约束机制,将“政策目标”转换为“可比较的行为选择”,弥补传统财政资金管理在股权投资领域的不足 [11][25] - 界定政府与市场分工:对政府而言,评价机制是一种更“市场化”的治理方式,通过指标权重、负面清单和结果应用在宏观层面设定方向,将部分决策权交给专业机构;对市场而言,评价结果与后续支持政策挂钩,成为一种更“政策化”的市场信号,影响资金成本与合作机会 [11][25] - 协调中央与地方关系:提出推动国家级基金与地方基金统筹布局、协同联动,通过统一评价口径形成横向可比的“共同语言”,使地方竞争转向比拼“投向更符合国家战略、治理更规范、项目更可持续”,降低地方各自为战的成本 [12][26] 评价机制成功落地的关键变量 - 数据口径的统一与可核验性:登记系统以基金填报为主,需建立严格的核验机制与一致的统计口径,防止评价演变为“填表竞赛”,并在不显著增加合规成本的前提下提升数据质量 [13][27] - 指标博弈的可控性:需防范“为得分而行动”可能引发的逆向选择,例如闲置资金指标若与投早、投小的风险特征处理不当,可能诱发“为了不闲置而降低标准”,评价体系需在速度与质量间形成精细平衡并动态校准 [13][27] - 容错边界的清晰度:政府投资基金因承担政策目标而具有更高不确定性,容错不足会导致管理人倾向选择“安全”项目,耐心资本难以形成;容错过宽则可能放大低效与道德风险,需要更细化的规则配套与案例积累 [13][27]
声音 | 从规模竞赛到投向绩效——解读《政府投资基金投向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制度逻辑与政策含义
新浪财经·2026-02-09 1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