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剧风口下,演职人员权益如何保障?
中国青年报·2026-02-10 09:07

文章核心观点 - 短剧行业存在合同签订不规范、片酬拖欠、工作条件不透明等问题,需建立透明规范的保障机制以保护创作者权益 [1] - 法律实践确认,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达成的明确合意(如金额、工作内容)构成有效合同约定,电子证据在维权中具有关键效力 [2][3] - 演员与出品方之间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其法律救济途径与劳动关系不同,行业需明确规则以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2][3] 行业现状与问题 - 短剧行业火热发展,但大量配角和特约演员的合作始于口头约定,存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普遍现象 [1] - 演员片酬被拖欠情况时有发生,例如有案例显示短剧杀青半年多后片酬仍未结清 [1] - 制作方可能以“未配合配音”等拍摄衍生工作为由克扣片酬,例如在一起案件中公司试图扣掉三分之一(即1000元)的片酬 [1][2] - 行业中存在“连轴转”超时工作以及“霸王条款”问题,例如“以平台回款为前提支付片酬”、“自愿放弃休息权”、“工伤自负”等格式条款 [4] 法律关系与认定 - 短剧演员与出品方之间的法律关系通常被认定为劳务合同关系或合作关系,仅少数情形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2] - 劳动关系认定标准严格,核心区别基于三点:人身隶属关系、工作性质(项目制、一次性)、报酬结算方式(按项目结算) [3] - 劳务关系下,维权主要通过民事诉讼主张报酬和违约金;劳动关系下则适用劳动法,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3] 电子证据的效力与运用 - 在纸质合同不完备时,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具有关键法律效力,需清晰体现工作内容、片酬金额、支付时间等核心内容 [3] - 有效的电子证据还包括:电子通告单、排班表(证明实际出勤)、电子转账凭证、杀青照、拍摄花絮、电话录音等 [3] - 提交电子证据时应保证完整性,必要时可通过公证或时间戳固定 [3] 法律对演员权益的保障 - 通过微信等电子形式达成的合意,只要内容明确(如金额、工作内容),即构成有效约定,法律予以认可 [2] - 配音、补拍等拍摄衍生工作不属于演员默认义务,若制作方未在合作前明确告知,不得以此为由克扣片酬 [2] - 演员依法拥有休息权,出品方要求演员超长时间、高强度连轴拍摄,违背公平原则且可能损害健康,演员有权拒绝 [4] - 免除己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如前述“霸王条款”)在实践中可能会被认定为无效 [4] - 法院会对合同中的“高额违约金”进行综合认定并合理调整,以维护司法公正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