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核心观点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旨在通过明确分级分区管理、严格处罚规定及建立多元化资金保障制度,高质量推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加强保护与管理,并探索生态保护与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的路径[1][10][11] 条例生效与定义 - 《条例》自3月15日起施行[2] - 自然保护区是指由国务院或省级政府批准设立,以保护典型生态系统、珍稀濒危物种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为目的,实现自然资源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的特定陆地和海洋区域[1] 分级与分区管理 -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具有典型意义、重大国际科学影响、特殊科研价值或涉及国家海洋权益的列为国家级,其他为省级[3] - 实行分区管控,划分为核心保护区和一般控制区[5] - 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一般控制区内严格限制人为活动[4] - 核心保护区划定范围包括:自然生态系统保存完整或生态脆弱区、珍稀濒危物种关键分布区及生态廊道节点、重要自然遗迹集中分布区、其他需重点保护区域[6] - 一般控制区为核心保护区以外的区域,管理机构需建立日常巡护制度和应急预案,加强监督检查[7] 违规处罚规定 - 在核心保护区开展违规活动,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如属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责令拆除恢复,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或补救,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8] - 在一般控制区开展违规活动,有关部门可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如属违法修筑设施或工程建设,责令拆除恢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生态破坏的,责令修复或补救,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8] 资金保障与发展挑战 - 国家建立多元化自然保护区资金保障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应按财政事权将管理经费列入本级预算[9] - 鼓励通过设立基金、捐赠、资助等方式为保护区建设提供支持[10] - 当前面临挑战包括:资金保障存在短板,依赖政府投入且缺口大;保护与发展矛盾突出,周边群众生计依赖传统生产方式,生态产业培育滞后;管护能力有待提升,部分保护区设备落后、力量不足、信息化水平不高[11] 金融支持与发展路径 - 《条例》提出“生态保护、绿色发展、民生改善相统一”,支持通过适度开展生态旅游、科普宣传等活动,推动生态价值向经济价值转化[11] - 金融支持需既“输血”又“造血”,一方面加大对生态修复、监测网络建设、管护能力提升等领域的资金投放;另一方面推动金融支持与生态旅游、科普文创等绿色产业结合,培育可持续增收渠道[12] - 需完善配套政策,建立金融支持生态保护的风险补偿机制,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12] - 多元化资金保障体系中,政府财政投入是基础保障,同时应拓宽社会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参与[12]
李强签署国务院令!3月15日起施行
金融时报·2026-02-10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