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发布跨境电商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搜狐财经·2026-02-10 14:38

政策概述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针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支持新业态发展 [2] 政策核心条款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 [2] - 适用监管代码为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的商品,不含食品 [2] - 享受政策商品需因滞销或退货原因,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 [2] - 对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退货规定执行 [2] - 监管代码1210项下商品,应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6个月内退运至境内区外 [2] 企业税务操作要求 - 若商品已办理出口退税,企业需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2] - 企业需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免税及退关税手续 [2] 商品退运状态规定 - “原状退运进境”指退运时商品最小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经过加工、改装 [3] - 允许进行拆箱、检验、安装、调试等操作,仍可视为“原状” [3] - 退运商品应未被使用过,但为发现品质不良而试用或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3] 企业申报与材料要求 - 企业需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材料 [3] - 对因滞销退运的商品,企业需提供“自我声明”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3] - 对因退货退运的商品,企业需提供退货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3] - 企业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3] 违规处理 - 企业若存在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