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油酒类等散装运输须持证
新浪财经·2026-02-10 16:44

核心观点 - 市场监管总局针对植物油、调味品、酒类等5大类14小类重点液态食品的道路散装运输,建立并实施了一套全面的准运许可管理制度,旨在通过专用容器、三方责任和联单追溯等手段加强食品安全监管[1][2] 监管制度框架 - 监管制度框架以《食品安全法》为统领,包含《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制度的重点液态食品目录》、《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准运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卫生要求》、《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两项强制性国家标准,其中《液态食品散装运输技术规范》将于2026年2月1日正式实施[2] - 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是新设的行政许可项目,自2024年7月1日起,道路运输经营者必须取得许可方可从事目录内液态食品的散装运输[2] 受监管的液态食品范围 - 实行道路散装运输许可的重点液态食品包括5大类14小类:植物油(食用植物油、食用植物调和油、植物原油)、调味品(食醋、调味料酒)、酒类(白酒及其原酒、葡萄酒及其原酒、发酵型果酒及其原酒、食用酒精)、食糖(全蔗糖糖浆、蔗糖转化糖浆)、淀粉糖(果葡糖浆、葡萄糖浆、麦芽糖浆)[1][2] - 该目录基本涵盖了当前使用罐车运输的散装液态食品品种,纳入标准是涉及国计民生、消费量大、安全风险相对较高的产品[2] 准运管理核心要求 - 道路运输经营者从事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必须依法取得准运证[3] - 运输容器及其附件材质需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并在显著位置喷涂清晰可见的“食品专用”等标识[1][3] - 要求配备熟悉食品安全要求和操作规范的作业人员[3] - 道路运输经营者需建立运输过程控制、人员培训考核、运输容器清洁维护、文件记录等核心管理制度[4] 三方主体责任 - 《准运管理办法》明确了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三方的责任,旨在构建三方联动的食品安全责任共同体[3][4] - 发货方和收货方应当委托具有准运证的道路运输经营者,并严格查验承运方的准运证及运输容器证明[4] - 承运方必须使用符合条件的运输容器,随车携带有效的运输容器证明,并严禁装运食品以外的其他物质[4] 运输过程追溯机制 - 运输过程将实施“一张联单管追溯”制度,依据《重点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联单管理工作规范》,确保问题可追溯、责任可落实[4] - 联单的记录主体包括发货方、承运方、收货方,发货岗位人员、罐车驾驶员、收货人员均需承担岗位记录责任[4] - 在交付、运输、卸载等关键节点,各方需在联单上如实填写负责内容,收货方验收入库后需将联单反馈给发货方和承运方,并由三方共同存档备查[4] 政策出台背景 - 此次加强监管的直接背景是2024年7月媒体曝光的“罐车运输食用植物油乱象”,该事件暴露出液态食品道路散装运输环节存在准入许可缺乏、违法行为处罚偏轻等问题[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