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低空经济发展形势展望报告
搜狐财经·2026-02-10 21:28

2025年低空经济发展态势与2026年展望 - 2025年低空经济从概念加速走向体系化落地,在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等重点区域形成示范成效 [1] - 2025年行业呈现“量质齐升”态势,在空域管理精细化、运行标准体系化、基础设施网络化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2] - 2026年预计低空经济将延续稳步增长,进入规模化发展关键阶段,产业链现代化水平将显著提升 [1][3] 低空经济市场规模与结构 - 民用无人机市场:2025年市场规模预计达1277.86亿元,同比增长15% [2] - 工业级无人机:2025年市场规模为775.66亿元,占比首次突破60%,主导地位凸显 [2] - eVTOL市场:进入商业化探索初期,截至2025年11月,年度订单总额已超过300亿元,海外订单占据主要份额 [2] - 市场参与度:截至2025年7月,有人机运营企业达801家,无人机运营企业数量突破1.99万家 [2] - 飞行活动:2025年上半年,无人机飞行时间达2447万小时,市场需求高速增长 [2] 技术与装备创新进展 - 低空智联网:将加紧突破通感一体、全域感知与安全管控等关键技术,融合5G-A、ADS-B、卫星等技术构建更可靠的感知网络与统一管控平台 [7] - eVTOL适航取证:继亿航智能实现“TC+PC+AC+OC”四证齐全后,预计2026年将有更多机型进入适航审定关键阶段 [7] - 企业进展:峰飞航空、沃飞长空等多家企业计划在2026年取证并投入试点,为商业化积累数据和经验 [7] 基础设施与政策环境建设 - 基础设施框架:2025年7月发布《低空经济基础设施框架指引(2025年版)》,为全国建设提供权威参考,推动从孤立试点向体系化、网络化与标准化演进 [8] - 地方设施建设:各地将统筹布局“通用机场+起降场+起降点”分级网络;重庆、深圳、武汉等城市将在低空实景三维、无人机场等数字底座领域先行先试 [8] - 空域管理改革:将以《民用航空法》修订为契机,在法律上明确保障低空经济发展的空域需求,并建立高效的军地民协同管理机制 [8] - 协调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低空司建立跨部委协调机制,6个国家级全空间无人体系试点取得实质突破 [8] 重点区域发展格局与规划 - 上海(eVTOL集群):汇聚全国半数eVTOL创新企业,预计2026年实现5G-A低空智联网络全域覆盖;御风未来研发的2吨级载人eVTOL“M1”预计2026年完成适航取证并投入上海至苏州的商业化运营 [10] - 深圳(无人机全产业链):集聚近2000家低空经济企业,预计2026年产业规模达1300亿元;规划至2026年底建成10个低空经济产业园区、2个特色产业园区、低空起降点1200个以上,开通商业航线超1000条;规划建成全球首个低空智能融合系统(SILAS)一期并启动二期,计划建成低空安全管控阵地超50处 [11] - 重庆(山地应用):打造全国首个“山地形态”低空经济示范城市;计划至2026年底建成以北斗为支撑的城市空中交通一体化管理系统,新建通航起降点1500个以上,实现低空飞行“乡乡通”;计划新增通航制造业投资200亿元以上,低空经济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000家;重点拓展低空旅游、山区物流等特色应用 [11] 产业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 - 应用场景落地困难:大部分应用仍处于试点示范阶段,高频次、高价值的运营体系尚未有效建立,面临商业化考验;需平衡运营成本高企与市场付费意愿 [12] - 空域管理制约:若“多头管理、审批复杂”等问题未能根本性改善,将无法满足低空物流、城市通勤等业务对高频次、即时性飞行的刚性需求,制约市场潜力释放 [12] - 产业生态支撑不足:兼具技术与产业视野的复合型人才、专业运营管理人才供给存在缺口;市场化融资渠道有限,企业面临融资成本高、信贷支持不足等挑战 [13] - 安全与发展平衡:以“事前审批”为主的传统监管模式压力增大,需构建与产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分类化、弹性化安全监管体系,避免过度追求绝对安全而抑制市场活力 [15] 推动产业发展的对策建议 - 构建技术创新体系:加快高能量密度电池、高可靠性飞控、低空通信导航等核心技术联合攻关;构建“政府引导—企业主导—用户参与”的场景孵化机制;建设低空数据共享平台并建立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制度 [16] - 推动产业生态协同:构建多层次人才培养体系,支持高校设立相关学科,完善企业端职业发展通道;创新金融服务,开发低空产业专属金融产品,探索研发保险、项目收益债等工具;加快建设覆盖起降、充电、通信、导航等功能的基础设施网络 [17] - 建立审慎包容的治理体系:建立覆盖“设计制造—运行监控—应急处置”的全流程安全监管体系,实施飞行器唯一产品编码与身份追溯机制;推行分级分类与容错试错的包容性监管机制,为测试验证设立安全免责区间;确立“底线约束、弹性包容”的动态治理原则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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