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核心概述 - 两起银行间私募债虚假陈述索赔案接连败诉,涉诉金额合计超过15亿元,司法判决明确了市场各方的责任边界 [2][7] - 案件核心涉及康得投资集团2017年发行的“17康得投资PPN001”私募债违约,发行人财务造假,债券最终违约 [3][5] - 两案原告(吉林银行、江西银行)均起诉承销商(浙商银行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但均在一审、二审及再审中败诉 [6][8][9] 涉事债券与投资详情 - 债券“17康得投资PPN001”首期发行规模2亿元,票面利率7%,期限5年(3+2),无担保、无信用评级 [4] - 主承销商为中信建投证券,联席主承销商为浙商银行,吉林银行为该债券的定向投资人 [4] - 江西银行在2017至2018年间通过两笔交易累计认购了13亿元康得系同类私募债 [7] - 吉林银行的认购金额为2.0151亿元,其投资决策在债券正式发行前一个多月(2017年8月1日)即已做出,未依赖债券发行披露文件 [5] 投资违约与损失情况 - 康得集团于2020年6月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正式违约 [5] - 证监会查实康得集团2015-2017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记载,早已丧失实际偿付能力 [5] - 吉林银行通过仲裁确认了3.4693亿元债权,并在康得集团破产清算后申报债权,但未获分文清偿 [5] - 康得集团的破产清算程序尚未完成,法院因此认定投资人的实际损失无法确定 [7][9] 司法判决核心逻辑 - 法院认定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与债券发行文件的虚假陈述之间无交易因果关系,因其投资决策早于债券发行且未依赖披露文件 [7] - 法院认定承销商(浙商银行)已提交完整尽调底稿,完成充分核查,康得集团系统性造假隐蔽性极强,正常尽调无法发现 [7] - 法院基于“尽职免责”逻辑,认为承销商已尽到勤勉尽责义务,投资人无法举证中介机构存在过错 [9] - 两案判决结果高度统一,明确了“专业投资者自担风险”的原则 [9] 案件揭示的投资行为与市场问题 - 吉林银行的投资被指充满“非市场化”痕迹,其决策仅依赖康得集团的主体评级和隐性背书,且该行并非协会指定的专项机构投资人 [5] - 江西银行13亿元投资的背后,牵扯出中介机构为争夺数千万服务费的利益争夺,以及该行时任董事长利用职权推动授信审批的贪腐问题 [7] - 投资行为暴露出专业机构盲目依赖信用背书、忽视事前风险控制的问题 [9] 对私募债市场的行业影响 - 判决结果为私募债市场各方敲响警钟,警示专业机构“事前风控远胜事后索赔” [9] - 判决清晰划定了发行方、中介机构和投资者三方的责任边界,倒逼发行方守信用、中介严尽调、投资者存理性 [9] - 判决结果印证了“尽职免责”的逻辑,但并非“免罪金牌”,若尽调存在漏洞中介机构仍需承担责任 [9] - 司法实践对银行间私募债市场进行了明确定调,有助于市场规范发展 [9]
债市迷影!吉林银行2亿索赔浙商银行为何落空?江西银行旧案揭开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