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实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海域使用管理法“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中国自然资源报·2026-02-11 09:31
法律适用与强制执行权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 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当事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应自被执行人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申请,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 - 具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1] 海域使用管理法具体规定 - 《海域使用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海域使用权终止后,原使用权人不按规定拆除用海设施和构筑物的,责令限期拆除 [2] - 该条款规定,逾期拒不拆除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所需费用由原海域使用权人承担 [2] - 该条款中“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代为拆除”的规定,属于《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规定的“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的行政强制执行手段 [2] - 该条款已经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执行指明了具体明确的强制执行模式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