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平台报送收入大于申报收入,收到涉税预警后先做这三步,把风险从数字拉回事实丨成都税务律师
搜狐财经·2026-02-11 10:44

文章核心观点 - 电商企业在收到“平台报送收入大于申报收入”的税务预警时,不应简单地将平台交易流水数据直接作为自身应税收入进行申报更正,而应首先厘清自身在交易中的法律与税务身份,通过准备完整的证据链来解释差异,避免因错误申报导致被重新定性为销售方,从而引发高额补税及合规风险 [3][5][6] 案情与问题定性 - A公司收到税务预警,提示其2025年增值税申报收入低于平台向税务机关报送的收入,税务机关初步要求其按平台数据申报 [4] - A公司实际业务模式为“一件代发”的推广撮合服务:A公司与供应商B公司签订推广服务协议,由帮卖团长在平台销售,消费者付款后平台自动分账,货款主要划给供应商B公司,A公司最终仅从B公司收取推广服务费并开具服务费发票,货物不经手A公司 [4] - 核心争议在于税务机关应以何种口径认定A公司的应税收入:是按平台报送的订单总额(或扣除团长佣金后)申报,还是仅按实际取得的服务费申报,这决定了A公司是被视为“卖货方”还是“服务方”,将显著影响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票据链条 [5] 潜在的税务定性路径 - 第一种路径:A公司被认定为对消费者的销售货物方,需就订单金额承担增值税义务,这通常发生在其为平台展示的销售主体、开票主体或售后责任主体时 [7] - 第二种路径:A公司被认定为受托代销或代理销售方,可按取得的佣金或服务费计税,但需要合同、对外呈现与票据链条高度一致 [7] - 第三种路径:A公司被认定为推广撮合服务提供方,仅就推广服务费确认收入申报,这与A公司当前开票做法更匹配,但需证据链闭环支持 [7] 税务机关的核查重点 - 对外关系线:核查谁对消费者承担主要交易责任,包括商品定价、售后、退换货与争议处理 [8] - 资金控制线:核查消费者货款是否由A公司实际收取或控制,平台分账是否将货款主要划给供应商,A公司是否仅获得服务费 [8] - 票据与核算线:核查消费者端的商品销售发票由谁开具,A公司对B公司开具的发票内容是否与实际服务一致,公司账务是否将相关收入确认为服务收入 [8] - 平台报送数据通常以价税合计的交易金额为线索,且可能不扣除分佣与平台费用,这导致其与企业按不含税服务费申报的数据存在天然口径差异 [8] 常见的认知与操作误区 - 误区一:认为货物不过手就一定不是卖方,但税务认定的关键是交易责任与风险承担 [9] - 误区二:认为同行都按服务费申报就一定安全,但税务机关在数据比对下更看重证据链一致性 [9] - 误区三:为快速消除预警而直接按平台交易流水(GMV)更正申报,这等于主动确认自己是销售方,后续再调整回服务费口径难度极大,且会引发进项、成本、发票等连锁调整问题 [9] - 误区四:只进行口头商业模式解释而不提交可核验的单据与截图,导致沟通无效 [9] 律师建议的应对步骤与材料准备 - 应对分为三步:先做差异可解释,再做角色可证明,最后决定是否需要更正申报 [10] - 第一类平台侧材料:包括平台入驻协议、角色定义说明,以及订单页、商品页、结算页中展示的销售主体、开票主体、售后主体的截图,用于证明A公司在平台内的身份识别 [10] - 第二类交易与结算材料:包括A公司与B公司签署的推广服务协议、佣金约定、结算单及双方确认记录,用于证明对价的性质与形成时点 [10] - 第三类资金与票据材料:包括平台分账明细(显示团长、平台、供应商的到账记录)、B公司向A公司的对公转账流水、A公司向B公司开具的服务费发票及记账凭证,用于形成资金流与票据流闭环 [10] 内部自查与沟通要点 - 内部自查清单:自查平台前台展示的销售与售后主体是否为A公司;自查消费者货款是否曾进入或可由A公司支配;自查财务核算口径与发票内容是否一致;自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评估2025年12月已形成服务费结算依据但未申报的情况 [11] - 沟通与应对清单:与税务机关沟通时,以“差异解释与证据提交”为中心,请求明确比对字段与口径,提交书面差异说明与证据目录;要求平台出具报送字段的口径说明,并核对是否将A公司错误识别为销售主体;内部财务需制作从平台报送金额到公司申报金额的调节表,逐项映射含税与不含税、退款、分佣、平台费用、货款与服务费 [12] - 沟通禁忌:避免直接承认平台报送金额就是公司收入;避免以“同行都这样做”作为主要理由;避免在未核实证据链前承诺按GMV更正申报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