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迪拉克被拖走!“租指标”买车,后果很严重
案件核心判决 -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张成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并停止执行的诉请 案件判决已生效[1][3] 案件事实与当事人主张 - 原告张成租赁王永的北京小客车指标 全款购买一辆凯迪拉克轿车并支付五年租金共计75000元 车辆登记在指标人王永名下[1] - 后因指标人王永无法偿还对谢正的债务 登记在其名下的该车辆被法院查封并执行[1] - 张成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主张其全款购车并实际占有 车辆应为其所有 申请执行人谢正无权执行[1] - 申请执行人谢正辩称 张成租赁指标购车的行为旨在规避机动车登记规定 损害公共利益 不应受法律保护 其就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益[1] - 指标出租人王永作为案件第三人未作陈述[2] 法院审理依据与观点 - 法院依据《北京市小客车数量调控暂行规定》 指出北京市实施小客车数量调控措施 小客车指标有效期为12个月且不得转让[2] - 法院认定 涉案车辆登记在指标人王永名下 王永为该车辆的权利人[2] - 法院认为 张成与王永签订的小客车指标租赁协议 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 - 法院指出 涉案车辆未登记在张成名下 不得对抗作为债权人的善意第三人谢正[2] - 法院最终认定 张成要求确认车辆所有权并停止执行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