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0万信托投资亏超136万,光大银行违规代销被判担责20%
新浪财经·2026-02-11 16:57

案件核心事实 - 投资者耿某在中国光大银行市东支行工作人员推荐下,斥资300万元认购了“长安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信托产品 [1][7] - 该信托产品预期年化收益率为9.5%,期限24个月,认购起点为100万元 [2][8] - 因煤炭行业下行及“联盛系”出险,产品底层资产大幅减值,到期无法兑付 [3][9] - 截至2025年6月,耿某累计收到信托收益28.5万元及信托本金163.87万余元,实际亏损136.13万元,亏损幅度超过45% [1][3][7][9] 司法审理与判决 -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一审围绕三大焦点审理:银行是否实施代销行为、是否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3][9] -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实施了代理销售行为,但在未对耿某进行任何风险测评的情况下推荐产品,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及风险提示义务,存在过错 [3][9] - 法院综合考虑双方过错及产品固有风险,酌情判决银行承担投资本金损失20%的赔偿责任 [3][9] - 一审判决银行市东支行赔偿耿某损失272,514.1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763.99元 [4][10] - 上海金融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并查明耿某在二审期间又收到信托本金分配1,329.24元 [5][11] - 根据判决,耿某后续再获分配的款项中,相应20%部分需从银行赔偿金额中扣除,扣除上限为27.25万元,最终银行需赔偿金额调整为27.22万元 [6][11] 银行责任与行业问题 - 本案将银行违规代销信托产品的问题推至台前,揭示了银行在代销第三方理财产品时存在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缺失问题 [1][7] - 法院明确指出银行在开展代理销售时,对客户负有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及产品说明与风险提示义务 [3][9] - 涉案银行因未履行风险测评义务即推荐产品,被认定为存在过错,需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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