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等三部门明确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税收优惠政策
新浪财经·2026-02-11 18:16

政策核心内容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对跨境电子商务出口退运商品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1][2][7][8] - 政策有效期覆盖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为期两年 [1][2][7][8] - 政策旨在降低跨境电商企业出口退运成本,支持外贸新业态发展 [1][7] 适用条件与范围 - 适用商品需通过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申报出口,分别对应“网购保税进口”、“直购进口”、“跨境电商B2B直接出口”和“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模式 [1][2][7][8] - 退运原因仅限于“滞销”或“退货”,且必须在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退运进境 [1][2][7][8] - 适用商品不含食品 [1][2][7][8] - 对于监管代码1210项下的商品,退运时限从商品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出区离境之日起计算6个月 [2][8] 税收优惠具体措施 - 对符合条件的退运商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2][7][8] - 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 [1][2][7][8] - 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的税收规定执行 [1][2][7][8] - 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需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并凭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办理退运免税及退关税手续 [2][8] “原状退运”定义与执行细节 - “原状退运进境”指商品退运时的最小形态应与原出口时基本一致,不得增加配件或部件,不能经过加工、改装 [3][9] - 允许进行拆箱、检验、化验、安装、调试等操作,仍可视为“原状” [3][9] - 退运商品原则上应未被使用过,但为发现品质不良而进行的试用,或可证明被客户试用后退货的情况除外 [3][9] 企业申请流程与材料要求 - 企业需提交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或出口报关单、退运原因说明等证明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4][9] - 因滞销退运的,企业需提供“自我声明”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4][9] - 因退货退运的,企业需提供退货记录(含电商平台记录或拒收记录)、返货协议等作为原因说明材料 [4][9] - 海关将依据企业提供的材料办理退运免税等手续 [4][9] 违规处理 - 对企业偷税、骗税等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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