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与RWA代币化的监管定性 - 虚拟货币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 不具有法偿性 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3] - 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包括兑换、做市、信息中介、代币发行融资等 一律严格禁止 坚决依法取缔[4]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虚拟货币相关服务[4]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境外发行挂钩人民币的稳定币[4] - 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是指使用加密技术及分布式账本或类似技术 将资产所有权、收益权等转化为代币并进行发行和交易的活动[4] - 在境内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活动及相关服务 涉嫌非法金融活动 应予以禁止 经业务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依托特定金融基础设施开展的相关业务活动除外[5] - 境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向境内主体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5] 跨部门协同与属地管理机制 - 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虚拟货币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6] - 中国证监会会同多部门健全工作机制 统筹指导各地区开展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6] - 各省级人民政府统筹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 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 多部门联动配合 形成央地协同、条块结合的工作格局[6] 对金融机构与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管要求 - 金融机构不得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提供账户开立、资金划转和清算结算等服务 不得发行和销售相关金融产品 不得将其纳入抵质押品或保险责任范围[7] - 金融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托管、清算结算等服务[7] - 有关中介机构、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不得为未经同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及金融产品提供中介、技术等服务[8] 对互联网与市场经营主体的管理 - 互联网企业不得为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业务活动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业展示、营销宣传、付费导流等服务[8] - 网信、电信主管和公安部门根据金融管理部门移送的问题线索 及时依法关闭和处置开展相关业务活动的网站、应用程序及公众账号等[8] - 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不得含有"虚拟货币"、"加密货币"、"稳定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RWA"等字样或内容[8] - 市场监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涉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广告的监管 及时查处相关违法广告[8] 对挖矿活动与非法金融活动的打击 -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严格管控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各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 全面梳理排查并关停存量项目 严禁新增项目 严禁"矿机"生产企业在境内提供销售等服务[9] - 相关部门依法及时调查认定、妥善处置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非法金融活动问题线索 严肃追究法律责任[9] - 公安部等多部门及司法机关 按照职责分工依法严厉打击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诈骗、洗钱、非法经营、传销、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9] 对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业务的监管 - 未经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同意 境内主体及其控制的境外主体不得在境外发行虚拟货币[11] - 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特定形式的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业务 应按照"相同业务、相同风险、相同规则"原则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等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严格监管[11] - 未经相关部门同意、备案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上述业务[11] - 境内金融机构的境外子公司及分支机构在境外提供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化相关服务要依法稳慎 严格落实合规要求 并纳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合规风控管理体系[12] - 为境内主体赴境外开展相关业务提供服务的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 应建立健全合规内控制度 强化管控 并将业务开展情况向相关管理部门报批或报备[12] 法律责任与投资者风险提示 - 违反通知规定开展相关非法金融活动或提供服务的 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4] - 明知或应知境外主体非法向境内提供服务 仍为其提供协助的境内单位和个人 依法追究责任[14] - 任何单位和个人投资虚拟货币、现实世界资产代币及相关金融产品 违背公序良俗的 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14] - 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同时废止[14]
金融啄木鸟小讲堂|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等相关风险的通知
搜狐财经·2026-02-11 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