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安虚拟货币处置|举证不足难获支持,离婚案件中虚拟货币处置的裁判规则与实践指引
搜狐财经·2026-02-11 22:26

案件核心事实与争议 - 案件为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上诉案,案号为(2024)粤01民终7351号,涉及婚姻存续期间比特币投资的分割 [1] - 一方(张某)主张另一方(陈某)在婚姻期间转账90万元人民币用于投资比特币,并依据2024年2月27日比特币价格触及5.75万美元/枚的市场行情,主张该笔投资价值已增长10倍,认为对方隐瞒财产 [1] - 另一方(陈某)辩称该90万元人民币确实在2017年用于投资比特币,但因市场波动已全部亏损完毕,不存在隐瞒财产的情形 [1] 法院审理过程与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从现有证据出发,认定陈某无转移、隐匿该笔投资款的行为 [2] - 张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于2024年5月21日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了张某的上诉请求 [2] -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提交的新闻报道、百度消息等仅能证明比特币市场价格走势,属于间接证据,无法直接证明陈某实际持有比特币资产或存在转移行为 [2] - 法院同时指出,陈某已对9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账户资金去向作出合理解释,且双方离婚协议约定陈某名下其他银行账户归其所有,该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2] 虚拟货币处置的司法实践启示 - 主张分割虚拟货币的一方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需提供能够证明对方实际持有虚拟货币的实质证据,如钱包地址、交易流水、充值凭证、账户登录记录等,仅提供市场价格新闻等间接证据难以获得法院支持 [3] - 主张虚拟货币投资亏损的一方,同样需提交交易流水、亏损记录等实质证据佐证,仅口头陈述亏损而无法提供证据,其抗辩理由难以得到法院认可 [3] - 虚拟货币作为具有经济价值的虚拟资产,若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取得,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其匿名性、去中心化特点导致归属和价值难以核实,法院处理时更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4] - 建议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时,若存在虚拟货币投资等特殊财产,应明确约定相关权益的归属,以实现纠纷的源头化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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