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中国证券报·2026-02-11 22:36

政策发布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近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3]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1] 制定背景与必要性 - 公用事业是为社会公众生产生活提供必需的普遍性商品或服务的行业统称,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共交通等行业,多数具有自然垄断环节[5] - 当前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较为多发,经营者容易将其垄断优势向上下游竞争性环节延伸或排除、限制竞争[6] - 市场监管总局成立以来,共组织查处公用事业领域垄断案件43件[6] - 由于公用事业的公共性、地域性、政策性等特点,其垄断行为具有特殊性,有必要制定专门指南以增强反垄断执法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7] 指南主要内容与结构 - 《指南》共七章50条,针对公用事业领域突出垄断问题,细化垄断行为的具体表现和认定标准[9] - 第一章至第八条阐述监管执法总体原则,明确指南目的、依据及相关概念,指导经营者及行业协会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9] - 第九条至第十四条细化公用事业领域垄断协议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横向和纵向垄断协议,以及组织、实质性帮助达成垄断协议的主要方式[10] - 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明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细化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考虑因素,并列举不公平高价、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差别待遇等行为的认定因素[11][12][13] - 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深化经营者集中审查分析,明确对物理网络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的收购可能构成经营者集中,并指出未达申报标准但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影响的集中也可被要求申报[14][15] - 第三十二条至第三十九条提出公平竞争审查重点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主要表现,强调涉及公用事业经营者的政策措施应进行公平竞争审查[16][17][18] - 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适用,包括经营者、行业协会及相关个人违反反垄断法的责任[1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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