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事业领域反垄断指南出台 细化垄断行为认定规则
上海证券报·2026-02-12 01:54
政策发布与核心目标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于2月4日印发施行《关于公用事业领域的反垄断指南》[1] - 该指南旨在预防和制止公用事业领域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并为反垄断执法和经营者合规提供明确指引[1] 指南结构与核心内容 - 指南共七章50条,涵盖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公平竞争审查与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法律责任的适用和附则[1] - 认定市场支配地位时,重点考虑公用事业经营者控制提供相关商品的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的能力[1] - 对于与价格有关的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明确为针对执行政府依法制定的价格和收费标准之外的商品或服务[1] 重点监管行为与行业 - 对瓶装液化气等行业出现较多的垄断协议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对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行业出现较多的限定交易、搭售和附加其他不合理交易条件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一步细化表现形式[2] -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行业,近年来垄断行为较为多发[2] 经营者集中监管 - 经营者通过收购物理网络或其他关键基础设施资产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决定性影响,一般会构成经营者集中[2] - 反垄断执法机构将重点关注自然垄断环节公用事业经营者实施的经营者集中,特别是其与竞争性环节经营者之间的集中[2] 经营者合规要求 - 指南鼓励和支持公用事业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建设,建立健全反垄断合规管理制度[3] - 经营者应有效识别潜在反垄断法律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处置措施[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