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启动时限作出调整
新浪财经·2026-02-12 05:49

新《食品召回管理办法》核心修订内容 -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新修订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对食品召回制度进行了多项关键调整 [1] 召回启动时限调整 - 以食品安全危害程度、紧急程度为依据,将召回的启动时限由原来的24、48、72小时调整为24、36、48小时,提高了风险防控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1][2] 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 - 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建立并实施食品召回管理制度 [1] - 规定食品经营者、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均有配合召回的义务 [1] 监管职责明确与提级管理 - 明确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实行提级管理原则 [1] - 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级和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与处理工作 [1] -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市场监管部门许可、备案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召回与处理工作 [1] - 市场监管总局可直接负责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食品召回和处理工作 [1] 召回等级与情形分级 - 综合地方市场监管部门、行业及专家意见,明确三级召回情形 [2] - 对各级召回启动时限进行差别化设置,依据危害与紧急程度调整时限,以增强可操作性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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