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300万信托亏超136万,法院:代销银行违反适当性义务,赔偿20%损失
案件核心判决与事实 - 投资者耿某通过光大银行上海市东支行认购300万元煤炭产业信托,本金亏损超过136万元,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承担20%的损失,赔偿约27.22万元 [1][2][3] - 一审法院认定银行实施了代理销售行为,但未对投资者进行任何形式的风险测评,违反了投资者适当性义务 [6][7] - 法院认为投资者自身也未履行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并结合信托产品固有风险及行业周期,酌情判定银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 [7] 银行代销信托业务责任界定趋势 - 一系列司法案例表明,代销银行因风险提示不足、未履行适当性义务等问题,需对投资者本金损失承担一定比例的连带赔偿责任 [8] - 相关案例包括:平安银行因未履行适当性义务被判赔偿投资者10万元;东亚银行因未尽充分销售适当性义务,对投资者300万本金损失承担8%的赔偿责任 [8] - 行业底层逻辑正从低风险的“通道业务”转向需进行实质性审查、全流程管理及投资者适当性匹配的专业化服务 [9] 案件具体细节与数据 - 耿某认购的信托产品为《某信托·煤炭资源产业投资基金3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其曾获得信托收益分配28.5万元及信托本金分配合计约163.87万元(含后续1329.24元)[2][3] - 银行需赔偿的最终金额27.22万元,是在一审判决的27.25万元基础上,扣减了后续信托分配款中20%的部分(1329.24元 * 20%)后得出的 [3] - 本案一审案号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25)沪0109民初308号,二审案号为上海金融法院(2025)沪74民终1080号 [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