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运营模式 - 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由地方政府公开招标、遴选或竞争性磋商等方式,确定若干家具备资质的保险公司作为本地区一定时期内的承保或经办机构 [1] - 在具体操作层面,通常按行政区域(如县域、乡镇)实行划片承保,由中标机构在划定区域内开展业务 [1] - 这种模式的核心目的是在政府主导的政策性框架下,实现规范管理与适度竞争的平衡 [1] 农户的选择权与制度约束 - 农户是否参保由其自主决定,遵循商业保险合同自愿订立的原则 [1] - 但在承保主体选择方面,农户通常只能选择本地区中标的经办机构 [1] - 这种安排是政策性业务在公共财政补贴框架下所形成的制度安排,并非否定合同自愿原则 [1] 经办机构的确定与案例 - 以黑龙江省为例,通过公开遴选确定了2024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周期内具备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名单 [2] - 名单包括人保财险、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国寿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中原农险、安华农险、大家财险、阳光财险、太平财险、中华联合财险和中航安盟财险 [2] 采用资格准入与区域划分制度的原因 - 为维护适度竞争与服务质量稳定 农业保险承保、定损、理赔等环节高度依赖深入乡村的基层服务网络,建设该网络需要长期持续投入,经办机构频繁变更会导致公司缺乏长期网络建设动力,引发服务断层和质量下滑 [3] - 为促进防灾防损设施的长期共建 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重要功能之一是联动防灾减损,只有稳定且预期明确的经办关系,才能激励保险公司进行周期长、回报慢的防灾投入 [3] - 将完全的市场竞争前置到准入环节 在遴选过程中,保险公司凭借资本实力、专业能力、服务方案等进行竞争以获得经营资格,经营期内通过定期绩效考评实施动态监督,形成“准入时竞争,准入后考核”的管理闭环 [4] 行业运行逻辑与制度安排 - 政策性农业保险并非完全市场化业务,其运行逻辑兼具公共政策属性与保险合同属性 [4] - 在坚持合同自愿原则的同时,通过区域划分与资格准入实现制度性约束,是当前较为主流的制度安排 [4]
投保农业保险 农户可以自选保险公司吗?
金融时报·2026-02-12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