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空保险顶层设计落地,经营性飞行活动将“先投保、再起飞”
北京商报·2026-02-12 21:20

文章核心观点 - 国家发改委、金融监管总局、中国民航局联合发布《关于推动低空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旨在通过建立健全低空保险政策体系,为低空经济的快速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和安全监管支撑,标志着低空经济进入“保险护航”新阶段 [1][2] 低空保险政策顶层设计 - 文件首次明确定义低空保险,即以保障低空飞行活动为核心,为低空航空器制造与运营、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及各类专业化服务提供风险保障的保险 [2] - 政策目标为到2027年初步建立无人驾驶航空器责任保险强制投保制度,到2030年基本形成低空保险政策框架 [3] - 有关部门应将保险纳入低空经济发展规划和制度建设总体部署,鼓励地方因地制宜出台支持政策 [5] - 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把保险作为强化场景运营安全监管、健全事故处理制度的重要手段 [6] 无人驾驶航空器强制责任险制度 - 将推动强制投保要求纳入飞行活动审批等管理环节的审查前置条件,并在飞行运行管理中加强投保情况核查,事故处置时“凡处必核” [3] - 从事经营性飞行活动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以及从事非经营性飞行活动的小型、中型、大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应当依法投保责任保险 [3] - 用于个人娱乐消费的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鼓励消费者和运营单位按需投保 [3] - 该制度被类比为机动车交强险,旨在倒逼企业建立内部安全管理体系,降低事故率,解决“肇事者无赔偿能力”的社会治理难题 [4] 对保险公司的要求与产品发展方向 - 引导保险公司建立覆盖低空研发试验、生产制造、飞行运营、基建配套等全产业链的保险产品体系 [7] - 探索对低空飞行安全、技术安全、网络与数据安全、环境与设施安全及人为操作安全等新型风险的产品开发和服务创新 [7] - 加大中型、大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优化完善传统有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供给 [7] - 积极运用科技手段,实现微型、轻型和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保险便捷智能、全流程线上运营 [7] - 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产品责任保险及再保险等支持力度,支持低空产业拓展海外应用 [7] - 面向农林作业、低空巡检、测绘勘察、低空物流、低空交通、城市治理、应急管理、医疗救护、低空旅游和航空运动等各类应用场景,提供针对性保险保障 [7] 行业生态培育与险企能力建设 - 鼓励低空航空器制造和运营企业将购买保险作为完善内部安全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 - 推动低空经济产业链链主企业通过保险协同上下游企业,降低产业链风险成本,支持中小企业运用保险增强风险防御能力 [6] - 险企需聚焦细分场景定制专属险种,并开发全产业链综合保障产品 [8] - 在定价机制上,需依托飞行、气象、资质等多维度数据建立分类分级数据共享体系,构建动态精准定价模型 [8] - 在理赔服务上,需搭建快速通道,利用无人机遥感、大数据等技术实现高效定损,并通过共保体统一标准、简化流程 [8] - 数据共享是实现事前风控的核心,险企需与飞控、空管等平台打通数据链路,实现风险预警与干预 [8] - 部分保险公司已开始尝试推动低空经济相关数据共享,并与基础设施平台、主机厂等沟通探索合作可能性 [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