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等联合印发《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新浪财经·2026-02-13 12:13

政策动态 - 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新修订的《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环科财〔2026〕4号)[1][6] - 原《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管理办法》于2015年发布,已逾十年,不能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亟需修订完善[3][8] -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包括7章35条,适用于生态工业园区的申报、创建、验收、命名、绩效评价、监督等管理工作[3][8] 政策核心导向 - 新修订的管理办法更加突出减污降碳协同的鲜明导向[4][9] - 进一步优化规范管理流程,构建省级主管部门组织创建、国家主管部门验收命名的工作格局[4][9] - 新办法更加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细化完善绩效评价和退出机制,确保创建成色[4][9] 监管与退出机制 - 将原管理办法中园区命名后3年开展的复查工作调整为绩效评价[4][9] - 对未达到评价标准的园区提出退出警示,限期1年内完成整改[4][9] - 明确了撤销命名的六种情形,包括严重污染环境事件、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发现存在突出问题、数据资料弄虚作假等[4][9] - 被撤销命名的园区在一段时间内不得再次申请创建[4][9] 激励措施 - 新办法增加了“激励措施”专章[4][9] - 加大对生态工业园区减污降碳协同的资金倾斜、金融支持以及科技创新扶持等[4][9] 现有园区表现与规模 - 自2001年以来,已有19个省份的73家工业园区获得生态工业园区命名[3][8] - 园区类型包括多种行业聚集的综合类工业园区和以有色、化工等行业为主导的行业类工业园区[3][8] - 这73家园区创造了全国8.5%的工业增加值[3][8] - 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比全国平均水平低84%[3][8] - 固废综合利用率达到89%以上[3][8] 后续工作计划 - 生态环境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高标准有序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管理[4][9] - 将更新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指导已命名的园区向修订后的新标准过渡[4][9] - 将在今年启动新一批生态工业园区创建[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