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石化学行政处罚及投资者索赔 - 2026年2月4日,聚石化学公告收到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1] - 经查明,聚石化学及其子公司通过开展虚假贸易业务虚增收入、成本和利润[1] - 具体违法事实包括:原子公司冠臻科技通过其实际控制的4家公司开展无实际货物的虚假贸易,虚增收入86,550,865.69元,虚增成本88,238,071.82元,虚减利润1,687,206.13元[1] - 公司介入第三方贸易链条,通过自行制作的货权转让单流转货物,交易无商业实质,虚增收入和成本均为52,236,440.86元[1] - 子公司安徽聚润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异辛烷货物但未实际出库,虚增收入18,020,070.80元,虚增成本17,995,752.21元,虚增利润24,318.59元[1] - 通过上述方式,聚石化学2023年半年度合计虚增营业收入156,807,377.35元,虚增营业成本158,470,264.89元,虚减利润1,662,887.54元[2] - 上述虚增金额分别占当期营业总收入、总成本、利润总额绝对值的8.32%、8.51%、6.81%[2] - 律师提示,在2023年8月29日至2025年11月22日期间买入聚石化学股票,并在2025年11月2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已可发起索赔[2] 中泰化学行政处罚及投资者索赔 - 2024年5月17日,中泰化学公告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 - 经查明,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2] - 为完成控股股东下达的营收目标,公司及其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2] - 虚增的收入和成本分别占其《202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2] - 公司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导致2021年及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3] - 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3] - 律师提示,在2021年4月10日至2024年3月21日期间买入中泰化学股票,并在2024年3月2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投资者,目前还可发起索赔[4] - 许峰律师代理的中泰化学投资者索赔案已于2026年2月10日再次获得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分案件已首次开庭[2]
聚石化学(688669)被证监会正式处罚后可索赔,中泰化学(002092)索赔案再获法院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