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6年2月13日首次发布以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为专题的指导性案例 该批次为第48批 包含指导性案例268至272号共五个案例 供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1] 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基本案情 - 2021年8月22日 被告人严某聪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汽车 在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某路段首次撞击并致被害人杨某死亡 随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驾车加速逃离 在约950米距离内连续冲撞多名被害人及车辆 速度高达99公里/小时 最终共导致杨某梅 吴某 梁某及最初撞击的杨某共4人死亡 并造成多车毁损 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 [2] - 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经检测其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 其供述案发当日曾三次吸食毒品 每次吸毒后都会产生严重幻觉 包括怕死 被人追杀 家人跳楼等 并称吸毒后驾车想听大声音乐 想开快车逃跑 [2] 案件裁判结果 -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28日一审判决 认定严某聪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判处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 - 严某聪提出上诉后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31日裁定驳回上诉 维持原判 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3] -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 依法核准被告人严某聪死刑 [3] 案件核心争议焦点与裁判理由 -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相关刑法条文 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事故且对危害结果持过失心态的 以交通肇事罪定罪 若明知吸毒后会产生幻觉等严重不良反应 仍驾车上路高速行驶并连续冲撞 表明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 则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5] - 法院认定严某聪有吸毒史 案发前短时间内吸毒3次并自述产生严重幻觉 其明知吸毒影响驾驶仍驾车上路 在首次撞击后为逃避处罚加速逃离并连续冲撞多车 综合事实认定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6] - 本案另一争议焦点在于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应否对严某聪适用死刑 根据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政策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对危害公共安全持间接故意的涉毒驾驶案件判处死刑应慎重 但吸食毒品是自陷行为 不能成为从宽处罚事由 量刑需综合案件性质 情节 危害结果及行为人主观恶性等因素 [7] - 法院认为严某聪明知吸毒后已产生严重幻觉 仍漠视公共安全 于交通高峰时段在车流量较大的省道上高速行驶 在首次肇事造成伤亡后未停车抢救 反而继续超速逃跑 在不到一公里内连续冲撞 进一步扩大危害结果 共造成4名无辜群众死亡 多车毁损 犯罪性质 情节特别恶劣 社会危害性极大 罪行极其严重 应从严惩处并依法适用死刑 [8]
最高法:严某聪吸毒后驾车撞击他人致死,后驾车逃离连续冲撞多人,共致4人死亡,被判死刑
新浪财经·2026-02-13 12:52